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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2014)110号申请人鹿丙晴与被执行人青海小松青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北法执字第110号青海小松青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波:本院受理申请人鹿丙晴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未自动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限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