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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心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心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321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蕾蕾。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心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宇尧。委托代理人易先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心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徐 晨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