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调确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范文娟、邢延杰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文娟,邢延杰,刘钰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调确字第00223号申请人范文娟,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邢延杰,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钰,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范文娟、邢延杰、刘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程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范文娟、邢延杰、刘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8日经武汉市江岸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人民调解协议:一、经范文娟、邢延杰、刘钰共同确认邢延杰、刘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00元,因范文娟已经向邢延杰、刘钰垫付了700元,故范文娟于2014年2月8日一次性向邢延杰、刘钰赔付7,000元;二、范文娟放弃其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 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