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苗冠军诉被告李晓远、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冠军,李晓远,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苗冠军,男,汉族。被告李晓远,男,汉族。被告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冠军诉被告李晓远、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冠军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冠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