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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X与魏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魏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刘X,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敬飞,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XX,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坤启,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魏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X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问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