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邓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邓桂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8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负责人:杨生龙。委托代理人:廖坤、王璟文,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邓桂芳,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诉被告邓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少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