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叶明山与被告路青华、孙伟、孙剑、孙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山,路青华,孙伟,孙剑,孙宇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11号原告叶明山,男,193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北票市。被告路青华,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孙伟,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孙剑,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王雪(系孙剑妻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孙宇,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山与被告路青华、孙伟、孙剑、孙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明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6元,由原告叶明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