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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宋金富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居庸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富,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居庸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宋金富,男,1965年8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居庸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居庸关村。法定代表人侯宝成,社长。委托代理人陶亮,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富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居庸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金富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金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