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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施兰(南阳)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翟丰鹏、高桂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施兰(南阳)药业有限公司,翟丰鹏,高桂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9号原告西施兰(南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大道南端。法定代表人朱尚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丰鹏。被告高桂萍。原告西施兰(南阳)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翟丰鹏、高桂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施兰(南阳)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施兰(南阳)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