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沭开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秦大涛与尚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涛,尚红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秦大涛。被告尚红霞。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大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光阳审判员  陆富春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