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四龙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纵兆奎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四龙,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纵兆奎,王兰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965号原告:韩四龙,男。委托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执祥,董事长。被告:纵兆奎,男。被告:王兰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四龙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纵兆奎、王兰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理由: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兖州市,故应由兖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选择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