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民一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蚌埠市科顺防水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科顺防水材料装饰有限公司,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232号原告:蚌埠市科顺防水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禹都华庭西区商铺56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9387-4。法定代表人:程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人民北路23号建功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永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科顺防水材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科顺防水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科顺防水材料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科顺防水材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蚌埠市科顺防水材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