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芜湖市捷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嘉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方玉强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捷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嘉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方玉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二初字第00022号原告:芜湖市捷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经四路(嘉禾电器公司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8082084-5。法定代表人:吴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丽娟,安徽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颖,安徽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嘉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经四路。组织机构代码66294549-1。法定代表人:方玉强。被告:方玉强,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捷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嘉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方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捷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嘉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方玉强价值16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捷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嘉禾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方玉强价值人民币16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的人。财产己被查封、冻结的,不行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