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渑民小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书民与王飞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书民,王飞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渑民小字第108号原告杜书民,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王飞飞,男,成年,汉族。原告杜书民诉被告王飞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书民撤回对被告王飞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书民负担。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