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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渑民小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书民与王飞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书民,王飞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渑民小字第108号原告杜书民,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王飞飞,男,成年,汉族。原告杜书民诉被告王飞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书民撤回对被告王飞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书民负担。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