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曹国安审 判 员  杨德文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金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