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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向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向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22号申请人范某某申请人向某某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范某某、向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石某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范某某、向某某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4年1月21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向某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00元。由范某某承担。二、范某某的医疗费及摩托车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摩托车的损失以保险公司或者物价部门定损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某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