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东宏与淮安禧俫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宏,淮安禧俫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4273号原告周东宏。被告淮安禧俫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宏与被告淮安禧俫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宏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