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4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向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向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4129号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路镇双北路22号,机构代码67335891-2。法定代表人申建忠,经理。被告刘向彬,男,汉族,住重庆市。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向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向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海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