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兴文县仙峰苗族乡满山红村2组与周建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文县仙峰苗族乡满山红村2组,周建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兴文县仙峰苗族乡满山红村2组。法定代表人何泽林。被执行人周建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1)兴僰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兴文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文县仙峰苗族乡满山红村2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建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建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建同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帐号********,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