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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XX楚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9月17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周世界、苏瑞报(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来到平果县马头镇塘莲村塘吾屯塘牛坡上,将被害人苏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套空压机盗走,后将该套空压机运至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塘琴屯后山藏匿。2013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其位于平果县马头镇龙阳一巷96号的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整套空压机价格为人民币331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苏某于2013年10月22日出具的谅解书。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对该谅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吴某甲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发现平果县马头镇塘莲村塘吾屯塘牛坡上停放一套空压机且无人管理,遂与周世界、苏瑞报(均另案处理)商量盗窃该空压机。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驾驶借来的多功能拖拉机伙同周世界、苏瑞报来到上述地点,将被害人苏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套价值3310元的空压机盗走,之后将该套空压机运至平果县太平镇新圩村塘琴屯后山藏匿。2013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其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苏某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家属的主动道歉和赔偿损失,且双方是亲戚关系,对被告人吴某甲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给予被告人吴某甲改过自新的机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属实的物证即被扣押整套空压机,书证即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发货清单、户籍证明,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鉴字(2013)146号《关于涉案整套空压机的价格鉴定的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谅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破案后,赃物已被收缴并退还被害人苏某,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苏某对被告人吴某甲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成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