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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刘志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作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颍上县。法定代表人:温永杰。本院受理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属实,但合同履行地在被告处即安徽颍上县工业园,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的诉讼管辖权应在颍上县人民法院。故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约定为送货上门,即按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表明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奚正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