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黄晓华与罗芳珍、XX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华,罗芳珍,XX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167-1号原告黄晓华。被告罗芳珍。被告XX青,系罗芳珍之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华诉被告罗芳珍、XX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黄晓华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罗芳珍名下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5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02732**、面积46.61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罗芳珍名下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5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02732**、面积46.6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青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