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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闻民三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宾与被告赵宾宾、被告赵小红、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宾,赵宾宾,赵小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三初字第143号原告陈小宾,男,1977年10月生,汉族。监护人孙红艳,女,1980年9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天恩,闻喜县畖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宾宾,男,1977年11月生,汉族。被告赵小红,1966年10月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宾与被告赵宾宾、被告赵小红、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宾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8元(缓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宾负担。审判员  范全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