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申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颜春莉、赵利与路伟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春莉,赵利,路伟,艾铭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申字第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颜春莉,女,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济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利,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伟,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济阳县。原审第三人:艾铭江,男,汉族,1961年7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再审申请人颜春莉、赵利因与被申请人路伟、原审第三人艾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济商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颜春莉、赵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四年二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