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侯某某,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侯学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侯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胜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