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江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于2013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资雁区检刑诉(2013)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晨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ll时30分许,卢某驾驶川A×××××货车与张某某驾驶的川A×××××轿车在厦蓉高速公路成渝段2106公里加7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两人下车设置警示标志;11时40分许,被告人喻某驾驶渝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搭乘莫景伟行至该路段时,因观察估计不足且采取措施不当,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后冲破右侧护栏掉入道路边沟,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喻某、莫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喻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卢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喻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喻某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学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秋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