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恢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彭小京与封彦定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京,封彦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恢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彭小京。被执行人:封彦定。本院在执行彭小京与封彦定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封彦定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占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