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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恢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彭小京与封彦定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京,封彦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恢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彭小京。被执行人:封彦定。本院在执行彭小京与封彦定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封彦定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09)西城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占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