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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老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定强诉被告胡雪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强,胡雪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老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李定强,男,汉族。被告:胡雪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定强诉被告胡雪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雪莲驾驶的肇事车辆豫R737**小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田强国所有的肇事车辆豫R3F6**小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晓英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