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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励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励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高某某,男,1933年1月8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退休教师,现住黑山县。被告王某某,女,1933年出生,汉族,黑山县人,教师,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彦明代理审判员  王小单人民陪审员  郭金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