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励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励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高某某,男,1933年1月8日出生,汉族,黑山县人,退休教师,现住黑山县。被告王某某,女,1933年出生,汉族,黑山县人,教师,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彦明代理审判员 王小单人民陪审员 郭金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