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秀芹、周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李秀芹,周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女。被执行人李秀芹,女。被执行人周景林,男。本院在执行王军与李秀芹、周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塘民字第37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