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樵彬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樵彬,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负责人曾召顺。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秀(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