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梧民一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2014)梧民一终字第26号上诉人谢祥庆因与被上诉人覃继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祥庆,覃继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梧民一终字第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谢祥庆,男,51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覃继松,男,90岁。上诉人谢祥庆因与被上诉人覃继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岑溪市人民法院(2013)岑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祥庆于2014年1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祥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祥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上诉人谢祥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观全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