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梧民一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2014)梧民一终字第26号上诉人谢祥庆因与被上诉人覃继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祥庆,覃继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梧民一终字第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谢祥庆,男,51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覃继松,男,90岁。上诉人谢祥庆因与被上诉人覃继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岑溪市人民法院(2013)岑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祥庆于2014年1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祥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祥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上诉人谢祥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观全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