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杨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18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赵屯镇。被告齐某某,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新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金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