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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民四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邢台宇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发区英博钢结构制造厂、张某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邢台宇扬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发区英博钢结构制造厂,张某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四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4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胡战锋、王东力,邢台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宇扬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816893-8,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办事处北张村村西。法定代表人丁少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永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发区英博钢结构制造厂,住所地高开区黄家屯村。负责人张丙刚,系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侯英广,该厂业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系第三人张某甲父亲,现住邢台市内丘县。上诉人李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邢台宇扬钢结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开发区英博钢结构制造厂、被上诉人张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鹏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