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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李磊与吴海波、程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吴海波,程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商初字第96号原告李磊。被告吴海波。被告程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诉被告吴海波、程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磊负担。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