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李磊与吴海波、程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吴海波,程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商初字第96号原告李磊。被告吴海波。被告程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诉被告吴海波、程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磊负担。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江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