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王明全诉李相真房屋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全,李相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民二初字第00106号原告王明全,男,汉族。被告李相真,男,汉族。原告王明全与被告李相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全,被告李相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全诉称,2013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XX街XX号X-X-X房屋出卖给原告,价款19万元,原告已将房款给付被告。现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李相真辩称,我确实将房屋卖给了原告,房款已给我,房证我已交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将座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XX街XX号X-X-X,建筑面积62.8平方米,以19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房款给付被告,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原告占有该房屋。2013年11月14日,潘X的父亲潘XX、母亲张XX及被告李相真之子李XX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公证书载明三人分别是被继承人潘X的父亲、母亲、儿子,被继承人潘X于2008年6月1日死亡,生前与丈夫李相真共有房产一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XX街XX号,建筑面积62.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号,潘XX、张XX、李XX对该房屋的继承份额予以放弃。现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现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将房款全部给付被告,但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明全与被告李相真于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李相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明全办理座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XX街XX号X-X-X(房证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号,建筑面积62.8平方米)的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