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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英与王辉显、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英,王辉显,陈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王英。被申请人王辉显。被申请人陈君。申请人王英与被申请人王辉显、陈君民间借贷纠纷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辉显所有的威远县连界镇连兴路劲力.碧云天花园5幢6层21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105040,产权人为王辉显)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父母王宏贵、钟六仙所有的位于资中县铁佛镇劳动村8组砖混结构房屋8间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辉显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连界镇连兴路劲力.碧云天花园5幢6层21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105040,产权人为王辉显)。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