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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吴军经济补偿金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自述无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渣家路***号*楼*号。被执行人武汉惠尔康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争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延时加班工资2,471.45元,2009年、2010年未休年假工资2,125.98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40元,网瓶费5,755.30元,案件受理费5元,共计14,897.73元。本案执行费12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明,本院执行的(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并入到(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7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7号案件并入(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7号案件中执行。二、(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47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