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全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勇与成都三联天全化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成都三联天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全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87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成都三联天全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玉英,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兴业乡。委托代理人骆开龙,四川省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雅民初字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成都三联天全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存款一十五万元整(小计:1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玉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