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市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罪犯于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汉族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桂市刑执字第307号罪犯于建军。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2月5日作出(2002)桂市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建军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31日以(2002)桂刑复字第9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5月12日交付执行。2004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2006年9月1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2008年11月、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二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4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于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2分。该犯已于2013年9月26日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