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马青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1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佰富苑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胡烈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长元,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青山,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460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李妮、法官娄玉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奥亚微晶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娄玉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