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薄文秀与呼伦贝尔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文秀,呼伦贝尔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薄文秀,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薄晓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全燕宵,职务经理。原告薄文秀诉被告呼伦贝尔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薄文秀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房款230764元,给付违约金115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67.50元,合计244769.50元,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审 判 员 方宝元代理审判员 XX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