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麻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嗣久就与被申请人滕久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嗣久,滕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麻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龙嗣久,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滕久刚,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申请人龙嗣久就与被申请人滕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申请人的债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滕久刚所有的财产实施诉前保全。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主张申请人先后给被申请人滕久刚借款共计336000元,现因情况紧急,两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滕久刚所有的价值为336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代 政审 判 员 张慧代理审判员杨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 彩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