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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山民初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单金芳、单恬恬、黄学胜、赛克英与被告陈宗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金芳,单恬恬,黄学胜,赛克英,陈宗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山民初字第0825号原告单金芳,女,汉族。原告单恬恬,女,汉族。原告黄学胜,男,汉族。原告赛克英,女,汉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娟,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宗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金芳、单恬恬、黄学胜、赛克英与被告陈宗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