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纪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初字第14号原告:纪某,海阳市行村镇庶村被告:孙某,海阳市行村镇祥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纪某于2014年2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原告纪某承担。审判员  王石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