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显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金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显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吉林省金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义被告徐显中,男,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金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显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