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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作发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作发,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徐作发,男性,年龄65。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作发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半壁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作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