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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郝强国与桦甸市龙鹏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强国,桦甸市龙鹏啤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郝强国,男。被告:桦甸市龙鹏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光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强国与被告桦甸市龙鹏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