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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与北京世纪鑫万丰家具销售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北京世纪鑫万丰家具销售中心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杨桂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哲,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锐,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鑫万丰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姚园村村委会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刘全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鑫万丰家具销售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一元,由原告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