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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民初字第06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琪秀,何平与李杰,卿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刘琪秀,李杰,卿亚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法民初字第06787号原告何平,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琪秀,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汉族,居民。被告卿亚丽(系被告李杰之妻),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刘琪秀与被告李杰、卿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平、刘琪秀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平、刘琪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平、刘琪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平、刘琪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80元,减半交纳6940元,由原告何平、刘琪秀负担6940元。审判员  李必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波 来自